海南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诚信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代理记账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本省代理记账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行业氛围,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本省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签订并承诺自愿遵守本公约的海南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签订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并接受本协会按规定程序对违约行为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 诚信内容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秩序,相互支持,团结合作;遵循“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坚持诚信经营,做到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代理记账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第六条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有关涉税资料,按照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纳税申报业务。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对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信息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约定按时、按质完成代理事项。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积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和利益,不得以欺诈、欺瞒等不正当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委托人。
第十三条 因代理记账机构的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委托人的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委托人按正常程序更换代理记账机构的,前后任代理记账机构均应有义务积极做好委托事项及会计等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确保委托人委托事项顺利延续,不得拒绝交接,或在交接过程中故意拖延、人为设置障碍及消极对抗。
第十五条 同行之间应遵循既是竞争关系、又是合作伙伴的原则,相互尊重、互利共赢,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同行机构。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不得以欺诈客户等不正当方式争取客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同行机构商业信息的方式争取客户;不得利用其他同行机构员工为自己争取客户。
第十七条 同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代理记账机构不得以获取客户、商业信息及信息技术等目的挖取其他同行机构员工。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聘用同行其他机构员工的,除与原代理记账机构达成一致外,在一年之内不得承接该员工在原机构服务过的客户的委托业务。
第三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公约的规定,自觉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凡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有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可以主动向本协会举报和投诉,进入行业自律黑白名单公示。
第二十条 本协会下设的“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本公约履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涉嫌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公约规定对违反本公约行为作出惩戒决定, 记入行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经查证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公约行为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实施以下惩戒措施,并记入行业信用档案:
(一)训诫;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处以限期整改或取消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八)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惩戒决定作出后超过20个工作日,拒不接受惩戒的,视同自动退出本公约,收回其拥有的本公约的一切权利,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自2023年12月起试行。
信用中国 | 2024-02-18
中誉信(北京)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信用政策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