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推进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盟市、旗县(市、区)拟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过程中,同步将特许经营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复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复核把关特许经营方案,符合条件后,项目实施机构方可推进后续工作。复核过程中,重要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遇到政策理解和项目实施需要明确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意见》要求,所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须录入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并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填报单位要依托各级在线审批平台领取项目代码,全面、准确、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填报信息予以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对填报信息予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