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加以落实。
特此通知。
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秩序,促进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港口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加强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管理的相关经营人及有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人是指依法获得港口经营许可或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在天津市规划港界范围内从事港口相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通过考核或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包括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作业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归集经营人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将结果应用于港口经营市场领域行业监管的一种信用管理方式。
第三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具体实施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开展,以信用等级方式体现信用评价结果。
信用等级评定在总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进行加分、扣分或者直接判定级别,最高分为100分,具体评价标准和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 信用等级根据得分情况,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具体对应分数及信用水平如下:
(一)AA级:95分≤评分,信用好;
(二)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三)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评分<75分(或发生直接判定行为),信用较差;
(五)D级:评分<60分(或发生直接判定行为),信用差。
对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体现分值,依据对应所产生的行为信息直接判定等级;未产生行为信息的从业人员,评价结果视为正常,不再向社会发布。
经营人同时参与多项港口有关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可依据实际管理需要,开展阶段性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八条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1年。阶段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明确。
第九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在公示期内,经营人或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收到申诉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相关处理结果信息,按有关要求上传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或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处理完毕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相关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遵循激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信用良好的予以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予以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对信用评价AA级的经营人或良好信用从业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及抽查的频次;
(三)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对信用评价A级的经营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查的频次。
对信用评价B级的经营人,不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
对信用评价C级的经营人和从业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港口经营领域的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港口经营相关的表彰奖励活动。
对信用评价D级的经营人和从业人员,应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港口经营领域的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四)加强行业准入核查,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不享受各类政务服务的优惠政策或限制行业准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