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那么,哪些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哪些情形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纠正失信行为后,失信人信用如何修复?……广西出台的新条例将解决这些疑问。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社会信用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施行。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得到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展开。
同时,对于哪些领域属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范围,《社会信用条例》做出规定。
例如,明确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电信网络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判或者决定生效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在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中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取贿赂、造假等不正常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情节严重的,这些都将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失信信息披露期最长为五年
《社会信用条例》还对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和信用修复申请作出规定。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自失信信用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在失信信用披露期间,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向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随着国家及各地方政策的不断推进,信用管理成为人们比较关心的话题,如果被列入失信名单,该如何解决问题? 如何操作呢? 困惑着每一个人, 为此,信用管理人才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已成为影响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因素之一。
信用管理师是运用现代信用经济、信用管理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使用信用管理技术与方法,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现在信用管理专业已经在多个高等学府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其中包括有:“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吉林大学”等
人民大学的信用专业教授说:现在的信用管理专业就相当于十几年前的计算机!也映证了信用管理的重要性。
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显示。 信用管理师是信用经济时代的新职业,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其职业编码为:4-05-06-02。
2022年9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发布《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关于开展人员能力验证工作(第二批)的通知》,面向社会正式开展人员能力验证工作。其中专业包含信用管理师能力验证。
此外,《社会信用条例》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推进律师、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