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信用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道德领域的问题,难以受到法律的约束,导致信用缺失在社会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假冒仿造、欺诈销售、合同违约、医闹、拖欠工资等事件屡屡发生,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提高了交易成本。究其原因,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信用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社会失信成本低,惩罚措施有限,尤其缺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相关制度安排,无法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因此,强化信用约束,制定联合惩戒机制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坚持政府与市场、社会联动,坚持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作用,通过对守信者实施激励和失信者实施惩戒,引导和倒逼政府、企业、个人及全社会诚实守信,形成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强大合力。
褒扬激励守信,释放诚实守信正能量。为推动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守信联合激励政策,将诚信经营企业和诚信个人名录及时推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和机构,由其负责相关联合激励政策在本系统、本领域的落实。”此两条罗列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和日常监管等方面给予便利,都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相关,而且具有实际操作性,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便民惠企,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惩戒治理失信,戴上失信行为紧箍咒。《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需要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需要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主要针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主要行为包括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以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等。虽然本条没有规定具体的失信惩戒措施,但是对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作出了指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限制任职;限制相关消费行为;不准出境;限制升学复学;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等。通过国家统一制定惩戒措施清单,可以确保惩戒措施清单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能够有效的防止惩戒措施的滥用。同时又授权了地方可以依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失信惩戒措施的补充清单,对制定地方失信补充清单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按照规定报送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既可以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做到因地制宜。
鼓励市场应用,扩大激励惩戒影响力。《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行业自律公约、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鼓励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使用信用信息,扩大了信用信息的适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提供便利、给予优惠、降低成本等,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将有效增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影响力,让各类信用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而带动全社会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